張貼日期: 2026-01-27 11:42:59 點閱:56
彰化縣孝行楷模遴薦審議及表揚要點
彰化縣政府114年12月15日府民宗字第1140501595號函訂定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崇孝行理念,藉由發掘孝行事蹟 ,獎勵孝行楷模,鼓勵社會大眾見賢思齊,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 行動,以營造溫馨、和樂家庭,增進社會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單位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級學校、機關團體、企業 。 三、推薦標準: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彰化縣,不分性別、年齡、職業, 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三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得為被推薦 人。 (二)被推薦人尊重父母、尊親長,克盡孝道,受到鄰里肯定,經 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得受選為孝行楷模,並依其事 蹟,分類如下: 1.長期陪護: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2.善用資源: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 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3.扶助實現: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 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4.同心協力: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凝聚、團結 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5.顯親傳孝: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 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 ,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三)前款所列具體孝行事蹟,由家屬共同完成者,得並列為孝行 楷模。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人: 1.曾獲本獎項。 2.同一家庭或同一孝親對象曾獲本獎項。 3.五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 四、推薦名額及程序(附表一): 初選:各推薦單位辦理。 (一)推薦名額,並列為孝行楷模者不在此限: 1.彰化市公所、員林市公所依各事蹟推薦三名,餘鄉(鎮) 公所依各事蹟推薦二名。 2.各級學校、機關團體、企業依各事蹟推薦一名。 (二)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1.各推薦單位於規定截止日前向本府申請推薦。 2.各推薦單位應確認推薦書、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齊備, 加蓋機關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並就所受理被推薦人之文 件資料辦理初選後,依規定名額提報本府複選。 3.各推薦單位初選得視需要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 、作業方式,由各推薦單位訂定之。 4.各推薦單位應確實查訪瞭解被推薦人與孝親對象平時互動 及生活狀況,確認被推薦人是否符合第三點所定推薦標準 ,並作成紀錄及填寫實地訪查表等書表。 5.被推薦人如為兒童(未滿十二歲)或少年(十二歲以上未 滿十八歲),於實地訪查時,應注意是否有符合「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並適時轉介或提供社福資 源。 6.各推薦單位應依第三點第二款所定之事蹟擇優提報。 7.各推薦單位提報初選名單時,應依序檢附下列文件: (1)初選意見表(附表二)。 (2)實地訪查表(附表三)。 (3)推薦書、孝行事蹟照及相關佐證資料(同意書、戶 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附表四)。 (4)孝行楷模生活及事蹟照片(附表五)。 (5)同意書(附表六)。 複選:由本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