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得以電子方式核發。(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教師證書以電子方式核發者,申請核發、補發、換發等程序應檢具文件免附照片電子檔。(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修正「次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為「修畢次專長課程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二、檢附原函、教育部令、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教師證書格式供參。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1828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張貼日期: 2026-07-24 08:45:19 點閱: 102 (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