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令宣導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7-24 08:45:19 點閱:12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得以電子方式核發。(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教師證書以電子方式核發者,申請核發、補發、換發等程序應檢具文件免附照片電子檔。(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修正「次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為「修畢次專長課程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二、檢附原函、教育部令、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教師證書格式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