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訂為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係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支持育兒政策,教師於同一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期間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嗣復職於原校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不計入實際服務年資,留職停薪前後之實際服務年資得接續計算,並得依實際服務於該偏遠地區學校之年資,選擇按比例支給久任獎金;一經選定,不得變更。教師於久任獎金辦理期間尚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應於原校復職後,始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問答集。
檢送修訂「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金發給相關疑義問答集」(115.10.1版),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6-10-07 13:24:36 點閱: 8 (152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