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1、學校接獲檢舉,教師行為顯屬第四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者,應予結案,學校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設法化解衝突。(修正條文第八條)
2、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顯屬第四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者,應通知檢舉人檢舉事件結案,且不通知學校處理。(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二)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1、為兼顧兒童與少年最佳利益、學生學習權益、教師教育專業及教育現場實務需求,使處理機制更臻周延,爰修正第六條之一,定明因員額編制、為偏遠地區學校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學校派校內人員調查有困難者,始得派校外人員調查。
二、檢附教育部令、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