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112年7月4日府交工字第1120258719號函辦理。 |
| 二、 | 自111年11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電動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訂有其相關規範,並明確訂定年滿14歲以上之人,始能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且應配戴安全帽,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向監理單位登記、領用、懸掛牌照等。 |
張貼日期: 2023-07-13 15:14:45 點閱: 346 (另開新視窗)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112年7月4日府交工字第1120258719號函辦理。 |
| 二、 | 自111年11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電動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訂有其相關規範,並明確訂定年滿14歲以上之人,始能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且應配戴安全帽,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向監理單位登記、領用、懸掛牌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