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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成功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 」實施辦法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8-05 11:02:15 點閱: 497 (74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成功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 」實施辦法

  • 目的:(1)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2)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3)確保班級教學級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 依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彰府教一字第三七二六五六號函。

府教特字第1110012262號

  • 獎懲範圍:舉凡學生在生活、課業、及特殊才能有特殊表現;或依學生特質管教無效、違規情節重大等,可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 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委員:
  1. 本校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受理學生獎懲事件。
  2.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委員若干人。
  3. 學生獎懲案件,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之,除應依規定期間進行審議外,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導師、教師會代表、家長、個案本人列席。
  • 實施方式:

(一)獎勵方面: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應依本校榮譽制度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1. 登記善行、給予榮譽卡。
  2. 學生朝會時表揚。
  3. 獎品、獎狀、加點數。
  4. 與師長合影留念。
  5. 公佈優良事蹟。
  6. 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方面: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

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1.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或勞動服務。
  2.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4. 調整座位。
  5.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
  6.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 責令賠償所損壞之工物或他人物品等。
  8. 其他適當之措施。

依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學

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為左列措施:

  1. 警告。
  2. 心理輔導。
  3. 家長帶回管教。
  4. 轉換班級或轉換學習環境。
  5.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6. 其他適當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