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8-11 08:59:37 點閱:27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 ,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 ,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二、爰留職停薪期間如有赴大陸地區情事,務必依程序於5個工作日前提出出國(大陸地區)申請, 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赴陸。
三、檢附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