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成功國民小學校園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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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8-05 09:39:04  點閱:257


彰化縣成功國民小學校園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11.08.29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依據:109 年 4 月 6 日彰府教網字第 1090106664 號函訂定。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 家長聯之實際需特訂本辦法,有效管及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裝置觀念。

三、管理方式:

(一)非學校配發、借用於學習之行動裝置應提出申請,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當學期,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裝置到校。

(二)學生攜行動進入校應自行善安全保責。因個人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三)未經校方監管之學習用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且在校期間,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 畢立即關機。

(四)除校方監管之學習用行動載具外,行動裝在校僅可與家長之通話聯繫,其他功能皆止在校使嚴禁使用行動裝置作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五)基於尊學生權益與校園諧倫未經老可,止學生互借 用手機,或使用行動裝置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 騷擾。

(六)校方監管之學習用行動載具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七)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四、違規處置:

(一) 教師如獲學生違規使動裝置,一次告誡並得由導師時保管第二次違規即請家長領回,當學期不得再申請

(二) 如未申通過攜帶行裝置到校將由導報,由學務暫時 保管,並通知其家長領回。

五、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行動裝置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校學生有特殊需求並依程序申請者。

(二)  填報申請表,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學務處審核通過。 六、申請程序:

(一) 向學務訓導組領取使用機規範並詳閱之,家長意簽章導師簽章,將申請表交至訓育組,經學務處審核通過後,方可攜帶行動裝置到學校。

(二)  未依規定申請者,該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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